近日,有媒体据消息人士提供的信息称,《食品安全法》已开始修订,将在原来基础上新增有关设立最低赔偿金和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主要内容。其中,设立最低赔偿金将初步定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
“食品质量安全应成为企业的最大资源,而且还要提高违法成本和守法受益,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有奖举报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局长张勇指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亟须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理论、更缜密的法律制度设计、更先进便捷的技术创新,也需要诉求正当利益的监督制衡机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条有点空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对于食品质量和安全应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这包括对于修改侵权责任法,对潜在消费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设置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要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违法收益,同时提升消费者维权的收益。”
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守文介绍,德国的问题奶粉在以色列出现问题后,德国支付了以色列受害人数千万美元的民事赔偿额。
有关消息人士透露,修订如果增加更高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已不太现实。但是,目前设定最低赔偿金的思路已达成共识。“一个人买包子,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正好处理此类违法情况。”该人士还透露,最低赔偿金的标准初步定为1000元至2000元人民币。